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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裁决的认定事实错误及适用法律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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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裁决的认定事实错误及适用法律错误

劳动争议的案件,申请再审时,再审申请书上除写一、二审判决的错误,要不要写仲裁阶段仲裁裁决的认定事实错误及适用法律错误等?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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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评回答
  • 2010-11-14 18:34:29
    虽然劳动仲裁是解决劳动争议中的前置条件,但一旦劳动者对仲裁裁决不服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后,启动的将是诉讼程序而非仲裁程序的延续。
    因此,对劳动争议案件经一审、二审作出的终审判决不服而申请再审时,再审申请书主要针对一、二审认定事实及适用法律错误等。
    

    海***

    2010-11-14 18:34:29

其他答案

    2010-11-06 15:44:04
  • 动争议的案件,申请再审时,再审申请书上除写一、二审判决的错误,要不要写仲裁阶段仲裁裁决的认定事实错误及适用法律错误等?
    ··仲裁和诉讼是一样的标准,裁决、判决都要求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适当、程序合法。 起诉、上诉可以根据实体问题和程序问题为理由要求依法维权,完全并且最好是从这两个方面举证维权。

    a***

    2010-11-06 15:44:04

  • 2010-11-06 15:35:38
  •   看看这个案例吧
    劳动争议案件再审申请书
    再审申请书  
    申请再审人:xxx
    被申请人1:xxx
    被申请人2:xxx
    申请人因劳动争议一案不服(2009)二中民终字第15207号(2009年12月8日)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及(2009)二中民终字第19682号(2009年12月8日)民事裁决书裁定,现提出申请再审,申诉请求及理由如下:  
     请求事项:
    1、再审请求判令被申请人1支付: 2005年6月21日至2008年7月28日的法定休假日加班工资3667。
      71元。休息日加班工资17626。90 元,延长工作时间加班工资136。85元。 欠薪的25%经济补偿金5357。87元;所欠工资与补偿金总和2倍的赔偿金53578。67元。 2005年6月21日至2008年1月应得工资收入的25% 未签合同赔偿费17517。
      42 元,2008年2月至2008年7月双倍工资14150。79 元。 2007年6月至8月、2008年6月至7月的高温津贴300元。 解除劳动关系的3。5个月补偿金8254。63元;50%的额外补偿金4127。32元。 失业补偿金3个月1014元。
      养老补偿5220元。以上1至7项合计为130952。16元 2、判令判令被申请人2对2007年12月至2008年7月争议额28035。59元承担连带责任。 3、判令二被申请人承担全部诉讼费。    事实和理由: 一、法院认定事实有误,违反《民事诉讼法》第179条多项规定。
       1、法院认定2008年1月3日北京青岛啤酒三环有限公司与平泉县平泉镇京华装卸队签订承包合同,但是却没有提供任何有关平泉县平泉镇京华装卸队的材料,在名索网中也查不到,法官曾要求其提供工商局出具的变更名称的证明,但是在被申请人没有提供的情况下,就认定平泉县平泉镇新京华装卸队是由平泉县平泉镇京华装卸队变更而来,事实是2006年平泉县平泉镇新京华装卸队就已经存在了,而京华装卸队是不存在的。
      被申请人是在2008年1月3日签订的承包合同, 2007年12月姚福贵并没有参加管理。 2、姚福贵是北京青岛啤酒三环有限公司的调度(有用工单上亲笔签名为证),而不是所谓的承包人。 3、申请人从来没有说过“工资是由装卸队经营者姚福贵发放的”,这样类似的的话,在被申请人提供承包合同之前,从来不知道有承包合同,也不知道有个装卸队,并且原告多次反复强调姚福贵是公司的调度,并以提交的用工单上签名做为证据。
       注意:承包方的负责人不能等同于承包方,申诉人2008年的工资确实是由姚福贵负责发放(而不是2007年12月),但是申请人一直以为姚福贵是公司的调度,代表公司,而不是代表平泉县平泉镇新京华装卸队,也不知道有这个装卸队,到现在也没看到任何有关这个装卸队的营业执照等材料。
       4、按照法律规定,被申请人应该提供工资支付表、考勤、招工登记表。从劳动仲裁、到一审4次开庭、二审,被申诉人没有提供过申诉人的工资支付表、考勤、招工登记表,就应该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现在法官居然把工资表的举证责任擅自给了申诉人,提供复印件不行,还要提供原件;400多页的用工单,包括大量的原件不能作为用工的证据,因为没有公章,但是有那么多的职工签名也不管事,而公司将其解释为结算单,也间接证明了用工单的真实性。
       5、一审改变诉讼请求并非申请人的真实意思表示。2008年12月3日一审法院立案,法官曾4次开庭审理,诉讼期间一直是2005年6月21日至2008年7月28日,但是到了2009年6月3日(该给判决了)法官却找申请人谈话,要求申请人变更诉讼请求,否则案件将陷入无限期的审理中,并且审理完结后,还会判令重新仲裁,而如果变更诉讼请求,很快就会下判决,而不必再次仲裁。
      无奈之下,申请人变更了诉讼请求,但是作为北京法院网的上镜法官,却言而无信,完全出乎我们的预料!二审法官居然据此判案,对申请人是很不公平的。 6、证人证言证明2008年开始申请人工资由公司调度姚福贵发放,而不是新京华装卸队业主发放,被申请人到现在也没提供出两个装卸队关系证明,证人、申请人不可能知道其中秘密。
       7、被申请人2根本不具备个体工商户的资格,在签订合同时没有合法的营业执照。即使有个体户的执照,《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第九条、第二十一条的规定,个体工商户是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在双方签订的合同中也有要求,即乙方必须具备自主经营的法人资格。
       二、法院适用法律错误,判决违反《民事诉讼法》第179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明显违背了立法本意。 1、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1]14号)第十二条规定:劳动者在用人单位与其他平等主体之间的承包经营期间,与发包方和承包方双方或者一方发生劳动争议,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应当将承包方和发包方作为当事人。
      也就是说在有承包关系的劳动争议中,只要劳动争议已经仲裁过,就无需再次仲裁。 为了澄清现实中法官的错误认识,2009年北京市高院出台了《关于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研讨会会议纪要》三、程序方面的。

    1***

    2010-11-06 15:35:38

  • 2010-11-06 15:28:22
  • 主要针对法院审判的错误再审
    北京吴丁亚法律咨询网
    欲了解更多法律意见,请提供更多资料。
    

    北***

    2010-11-06 15:28: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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