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具体行政行为和抽象行政行为?
什么是具体行政行为和抽象行政行为?
行政行为分为具体行政行为和抽象行政行为。具体行政行为是指国家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以及这些组织中的工作人员,在行政管理活动中行使行政职权,针对特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就特定的具体事项,作出的有关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单方行为。
抽象行政行为是指行政机关针对不特定相对人制定的具有约束力并且可以反复适用的规范性文件的行为。它包括了行政机关制定的行政法规、行政规章和其他具有普遍约束力的一切规范性文件的活动。具体行政行为与抽象行政行为虽然都属于行政行为,但二者也存在本质区别,表现在:第一,实施行政行为的主体不同。
实施具体行政行为的主体是各级行政机关及其委托的组织;而实施抽象行政行为的主体只能是具有准立法权的行政机关。第二,具体行政行为可以引起行政诉讼;而抽象行政行为不能成为行政诉讼的直接对象。第三,抽象行政行为的对象的普遍性、不特定性,抽象行政行为的反复适用性以及抽象行政行为效力的后及性、持续性,这些特点是具体行政行为所不具有的。
答:具体行政行为是指国家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以及这些组织中的工作人员,在行政管理活动中行使行政职权,针对特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就...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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