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儒教经学,儒教心学,儒教理学,儒教气学是指什么,怎么理解这块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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儒教经学,儒教心学,儒教理学,儒教气学是指什么,怎么理解这块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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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11-04 01:31:32
  •   儒教之气学(经世致用,由虚致实)--气学思潮的兴起(2007-10-04 00:33:06)转载标签: 人文/历史辉煌历史-儒家 分类: 传统文化经典
    罗钦顺(1465~1547)
    中国明代思想家。
      字允升,号整庵。泰和(今属江西)人。进士。历任翰林编修、南京国子监司业、南京吏部右侍郎、左侍郎、南京吏部尚书等职。后辞官从事著述,在理气关系上,认为理在气中,气是世界万物的本原。他对朱熹理一分殊的观点作了自己的解释,认为气产生万物后,一理即散为万理,这就是一本万殊。
      太极是众理的总名,但以气为本。在心物关系上 ,认为心是认识器官 ,也是一物 。心能“推见事物之数,究知事物之理”,但不能“范围天地”。在性理关系上,不同意天命之性、气质之性的区分,认为性只有一个,即气之理。他批判存天理,灭人欲的观点,主张理欲统一,以理节欲。
      但他接受性即理的观点,承认心中所具之理,也就是仁义礼智之性。著有《困知记》、《整庵存稿》、《整庵续稿》。(处于理学与气学之间的思想家。)
    王廷相(1474~1544)
    中国明代思想家。字子衡,号浚川。
      河南仪封(今河南兰考)人 。进士 。曾任兵科给事中 、亳州判官 、监察御史、南京兵部尚书、都察院左都御史等职。在哲学上,主张“元气论”。认为元气“有聚散,无灭息”,是宇宙的本体。宇宙不是“ 寂然不动 ”的 ,而是元气的“生生不息 ”的过程。在认识论上,主张“知行兼举”,强调“力行”,求得“真知”。
      在历史观上,认为历史是进化的,天人交胜。在政治上,主张变革,发展社会生产,抑制豪强。他的思想是从张载到王夫之发展的重要环节,在哲学史上有一定地位。著有《王氏家藏集》、《王浚川所著书》。有中华书局版《王廷相哲学选集》。王廷相继承了王充、范缜等人的唯物主义思想,吸纳孔子、朱熹哲学思想之精华,为中国哲学史上独放异彩的唯物主义哲学家之一。
      
    王廷相对经术很有研究,对一些经学家特别对理学家的论点提出了许多批评,发表了他的独立见解。他对自然科学也很有研究,对天文学、地理学也都曾有贡献。他对农学方面有所论列,对音律学也有著述。
    王廷相是一个唯物主义思想家,他认为“元气”是世界的本源,“气” 是不灭的,有了“气” 才有“理”。
      他所说 的“气”就是物质,
    这与宋儒“天地之先只有此理”的唯心主义世界观是相对立的。他反对神秘和迷信,反对神权,强调“人定胜天”思想。王廷相认为“离气无性”,有生便有性,否定有些儒家所臆造的在气以外有所谓“本然之性”,也不赞成
    “性善”和“性恶”的先验论。
      他拥护孔丘“性相近,习相远”的见解,而主张“性成于习”之说,因此,他主张应当使儿童在童蒙时期便开始养成好习惯,不要把儿童禁闭在家里,让他们接触社会实际,增广“见闻”。王廷相重视“见闻之知”,极力反对宋儒所谓的“德性之知”,反对王守仁的“致良知”说。
      他认为知识是
    “思”与“见闻”相结合的产物。要求在实践中练习,这才是“真知”,反对书房中空虚的无实用的讲读。他要求“学”与“思”不能偏废,要求“讲学”和“力行”并举。他不但要求“思”和“学”相结合,还要求“思”和“行”相结合。
      所以他把“思”放在学习过程中具有特别重要作用的地位。他认为学的方法有二,即“致知”和“履事”,二者兼有才是上等,必须“知行并举”才能达到目的。
    关于道德修养方面,王廷相根据他唯物主义的认识论,提出了反对偏重内省静养的方法,主张内外交养,动静结合,心虚气和,因时制宜等方法。
      他把那种死抱着旧学成见,不通时变、不达事理的人叫做“迂腐”,把那种眼光短小的人叫做“浅陋”,把那种依阿谄谀不顾国家大计的人叫做“卑鄙”,这类人都不堪委任。他主张要从克己寡欲开始,逐渐做到无欲无己,便能实现“大同”。此外要经常补过徙义,使自己日新。
      要使万物各得其所,才算是“仁”。
    顾炎武(1613~1682)
    明末清初的唯物主义思想家。字宁人,号亭林,江苏昆山人。青年时期曾参加以抨击明末弊政为宗旨的“复社”。 清兵南下时一度举兵抗清。 顾炎武在学术上的成就是多方面的。
      他继承中国古代朴素唯物主义的传统,批判宋、明唯心主义理学,提出了“经学即理学”的著名命题。他的法律思想也同当时进步的社会思潮相呼应,具有反对专制主义的色彩。他针对明末士大夫空疏不学的恶劣学风,提倡读书、务实,经世致用,把学术研究和解决社会问题联系起来。
      著有《天下郡国利病书》、《日知录》、《音学五书》、《亭林诗文集》等。
    处于明末清初社会动荡的历史条件下,顾炎武察觉到封建统治已濒临“法不变不可以救今”的危机阶段,因此,他反对泥古不变,顽固守旧,指出前人所立之法不可能预测事势的发展而早为“变通之地”,后人如“拘于旧章”,“姑守其不变之名”,必将形成“大弊”。
      为了适应“不得不变之势”,他提出一系列社会改革方案,如改革赋税,限制地租,实行均田、垦田;改革君主独治,代之以官僚的众治;取消八股取士制度,实行郡县推荐,等等。虽然他也以“法古用夏”相号召,但意在援古措今,为现实改革服务。
    顾炎武法律思想中的民主性精华,是对封建专制主义法制的抨击。
      他认为"法制禁令"为“王者之所不废”,但反对以严法繁刑统治百姓,指出专制主义法制的主要弊病在于“法令日繁,治具日密”。他说:“人君之于天下,不能以独治也。独治之而刑繁矣,众治之而刑措矣。”他举秦始皇以繁法治民而“奸伪萌起……至于不振”的历史为例,说明“天下之事,固非法之所能防也”。
      他所说的“众治”,并非“以天下之权,寄天下之人”,而是扩大公卿郡县守令的职权,借以平衡君权,限制君权的滥用。
    顾炎武从反对封建专制主义法制的立场出发,认为一切听之于法,就会出现“废人而用法”的现象,从而限制了人们才智的发挥,使“人之智虑,自不能出于绳约之内”,虽豪杰之士也将归于庸懦。
      所以“法令者,败坏人才之具”;不仅如此,繁复的法令,只是便于吏胥巧诈之徒“以法为市”,恃讼繁刑苛,勒索民财,挟掣官府,成为民间的虎狼,因此“法愈繁而弊愈多”,“法禁之多,乃所以为趣亡之具”。为了整饬吏治,他主张严惩贪官污吏,不以纵舍有罪为仁政;建议废除吏胥“操其两可之权”的“用例破法”、“因例立法”的传统。
      
    顾炎武鉴于“徒法无用”,强调只有“正人心,厚风俗”,才是治乱的关键,国家的根本。他说,西汉文景之治,是以孝悌导民,“移风易俗,黎民醇厚”的结果。不从根本入手,徒以法为禁,必然使“事功日堕,风俗日坏,贫民愈无告,奸人愈得志”,因而是愚阁之君之所为。
      为了改变风俗,发挥封建纲纪的教化作用,顾炎武提倡“清议”,“政教风俗,苟非尽善,即许庶人之议”。顾炎武也反对“以钱赎罪”、“以谷补官”的制度,认为它只有利于富有者,起了伤风败俗的作用。
    黄宗羲(1610~1695)
    明末清初的唯物主义思想家。
      字太冲,号南雷,世称梨洲先生,浙江余姚人。清兵南下,曾坚持抗清斗争十余年,后隐居著述。多次拒绝清政府的征聘。他通晓经史,学识广博,尤以猛烈抨击封建专制主义著称。他的法律思想也贯穿了批判专制主义法制的精神。著有《南雷文定》、《南雷文约》、《宋元学案》、《明儒学案》、《明夷待访录》等。
      《明夷待访录》一书是黄宗羲从思想上总结明亡教训的产物,尖锐地抨击了封建君主专制制度。并在批判旧世界中朦胧地闪耀出民主主义的光华。不仅对清初思想界具有启蒙意义,而且是200余年后资产阶级改良派声讨封建专制制度的檄文。
    黄宗羲生活在中国封建社会后期大动荡的时代。
      资本主义的萌芽和西方科技知识的传入,对他的经济、政治、法律思想都产生了明显的影响。他在总结历史经验教训的基础上,开始摆脱固有的纲常名教观念的束缚,剔除了君权神授的神秘主义,用“利”、“害”的观点论证了君权的起源和实质。他赞美“以天下为主,君为客”的尧舜之世,抨击“以君为主,天下为客”的今世。
      谴责把国家当作君主世代承袭的私产。公开宣称“为天下之大害者,君而已矣”。针对君为臣纲的封建教条,他阐述了君臣“名异而实同”的平等的师友关系。臣的职分是“为天下,非为君也;为万民,非为一姓也”,何况天下之大决非君主一人所能治理,而是只有君民共治才能治理好的。
      
    黄宗羲主张学校应成为具有“公其非是”职能的议政机关,太学祭酒可以面对君主直陈“政有缺失”,使其“不敢自为非是,而公其非是于学校”。地方学官也有权纠绳或谴责郡县长官所行的政事。学校议政反映了封建士大夫渴望参加政权的心理。
      
    黄宗羲提出以“天下之法”取代“一家之法”。所谓“天下之法”是指夏商周三代以上之法。由于天下之法着眼于天下生民的生养教化,“未尝为一己而立也”,因此,“法愈疏而乱愈不作”,是“无法之法也”。至三代以下所立之法,是出于君主一姓,“利欲之私”,而没有“一毫为天下之心”的“一家之法”,因此,“法愈密而天下之乱即生于法之中”,是“非法之法也”。
      黄宗羲根据“公”、“私”来划分三代上下之法,揭示了阶级社会法律起源于私,这种认识是可贵的。他对君主“一家之法”的抨击,以及提出用“各私其私,各利其利”为原则的“天下之法”,取代藏天下于一姓“筐箧”之中的“一家之法”,不仅批判了封建专制主义的法制,而且表达了中小地主和工商市民争取法律权利的要求。
      他认为,由于君主们立法为私,其所立之法必然要损害天下人的共同利益,因此,即使是开国之君制定的一代立法,也并非神圣不可以改变。他批评标榜“守法无违”、“法祖从王”而不知变通的宋明理学家是不足取的“俗儒”。为了论证“一代有一代之法”的合理性,黄宗羲扼要阐述了自秦以来历史发展中的“古今之变”,强调立法者应根据时势,“远思深览,一一通变”,不能在"非法之法"中间彼此周旋。
      这些论述赋予了“法与时转则治”的进步观点以反对专制主义的含义。
    黄宗羲也反对为封建君主专制辩护的“有治人无治法”、“天下之治乱不系于法之存亡”的传统看法,认为不打破“桎梏天下人之手足”的君主“一家之法”,虽有“能治之人”,也无法施展其才智;虽有促进社会进步的措施,也难以取得功效。
      因此,他强调法重于人,“有治法而后有治人”。有了良法,再辅以“能治之人”去执法,就会相得益彰,“无不行之意”。即使不得其人,也因法律的约束,不致“深刻罗网”,反害天下。
    为了立“天下之法”,实行法治(见法家),黄宗羲呼吁革除胥吏窃权弄法的弊症,指出:胥吏“创为文网,以济其私。
      凡今所设施之科条,皆出于吏。是以天下有吏之法,无朝廷之法”。他主张中央和地方掌簿书的胥吏,分选进士、监生、弟子担任。基层则取消胥吏,改由农民轮流值年服差役,以便建立一种能够“公平”执法的司法体系。
    黄宗羲的法治思想,是对于封建时代如何治国的历史经验的总结,也是针对明末皇帝专权、宦官恣肆、法纪废弛而发的。
      他希望用法律来限制皇帝、贵族、官僚的特权,表现了某些君主立宪政治的色彩。
    历史方面的主要著作有:《明儒学案》、《宋元学案》(未成,其子百家及全祖望续成)、《明史案》(迄今未见)、《明文海》、《明夷待访录》、《行朝录》、《今水经》、《大统历推法》、《四明山志》等。
      录入其文集的碑志传状诸文,亦多涉一时史事,可补史书阙略。
    方以智(1611~1671)
    明末清初思想家、政治家。字密之,号曼公,又号龙眠愚者、泽园主人、浮山愚者、宓山子、鹿起山人、愚者、江北读书人等。
      桐城(在今安徽)人。少时参加复社活动,与陈贞慧、吴应箕、侯方域并称明季四公子。崇祯十三年(1640)进士,授检讨。值父湖广巡抚方孔照遭杨嗣昌嫉劾,下诏狱,乃膝行沙 ,苦诉得解。次年任工部观政,十五年又为定王讲官。十七年,李自成入北京,以智哭临殡宫,至东华门被执,受刑得不死,寻逃脱。
      南明时流离岭表,改名吴石公,卖药市中。顺治三年(1646),桂王朱由榔称帝于肇庆,有推戴功,擢中允,以瞿式耜荐,由翰林学士充经筵讲官,次年从桂王去梧州,拜礼部侍郎、东阁大学士入阁,旋挂冠离去。漂泊岭南,至平乐为清军所执,不屈。听其为僧,乃更名大智,字无可、药地、浮庐,别号弘智、药游老人、浮度愚者、极丸学人等。
      康熙十年(1671)赴吉安时卒。
    方以智为复社领袖之一,毕生以气节、学问自许。其学博涉多通,天文、舆地、礼乐、律数、声音、文字、书画、医药、技勇之属,皆能考其源流,析其旨趣。自负要把古今中外的知识熔于一炉,发明千古不决的道理,所著《东西均》中提出"一而二,二而一"的命题,概括事物的矛盾和矛盾运动,既指出:"尽天地古今皆二"、"相应者皆极相反",又强调"两间无不交,则无不二而一",认为事物都是"相捄相胜而相成",体现出唯物主义和朴素的辩证法的观点。
      他还主张"未有天地,先有琉璃;人一琉璃也,物物一琉璃也"。的唯物主义思想,打破神学的创世说。他又在《物理小说》中提出"天恒动,人生恒互动,皆火之为也",表明其宇宙观的基本观点是火的一元论。但他的思想中也隐藏有循环论,还不能脱出保守的自然科学体系,因而难于跳出形而上学的"时中"论的束缚。
      尽管目前学术界对其评价不一,但他仍不失为明清之际的一位有进步社会思想和唯物主义观点的哲学家。著述甚丰,主要有《东西均》、《博依集》、《浮山文集》、《通雅》、《四韵定本》、《物理小识》、《方子流寓草》等。
    王夫之(1619~1692)
    明末清初的唯物主义思想家。
      字而农,号姜斋,世称船山先生,湖南衡阳人。青年时期参加复社(见顾炎武),要求改革。1648年清兵进占衡州,王夫之起兵抗清,失败后参加桂王政府,又因受排挤,愤然离去,长期隐居于荒岩山洞之中,从事著述。在极端困难的条件下,完成了《周易外传》、《张子正蒙注》、《尚书行义》、《噩梦》、《黄书》、《读通鉴论》等著作。
      他的法律思想虽散见于浩翰的著作当中,没有专门的篇章,也缺乏系统性,但内容丰富,许多论断具有总结性的意义。由于他的学术思想“别开生面”,是当时占统治地位的官方哲学的反动,因此,他的著定被列为禁书,直到19世纪中叶才得以大量刊印。
    无一成之法 王夫之根据进化的历史观,批判了“法祖从王”、“守其故物而不能自新”的保守思潮,论证了法律的可变性,认为“天下有定理而无定法”,法律的兴、废、繁、简,都需要因乎时而为之变通,世“无一成之法”。
      他举历史为例,来说明凡是拘囿于成法定规而不知循变协时,便会“徒乱天下”。
    法贵简、刑贵轻 王夫之从总结历史经验的角度,提出法律对于治国的重要意义。他说:“治道之裂,坏于无法。”特别是在“天下分崩离析之际,则非法不足以定之”。
      法律的作用就在于惩恶劝善,至于法律内容的详略,则取决于形势。他主张“立国之始,法不得不详”。但总的说来他反对繁法酷刑,主张法简刑轻,强调“法贵简而能禁,刑贵轻而必行”。所谓“简”,即以挈大纲、略细法为立法原则,使民易守,官易察。针对专制制度下君主以意为法,法因人而异的积弊,王夫之力主法律必须统一适用,才有权威,而使天下畏服。
      他说:“申画一之法,除法例之繁,严失入之罪,则冤枉者可以由千百减至什一矣”,否则事同法异,轻重不一,必然会出现“见知故纵,蔓延相逮,而上下相倚以匿奸”的现象,虽欲以法治天下,而不可得。所谓“轻”,即反对滥刑、酷刑。他谴责“凡为吏者即置刑具”,不过是借此“以快其怒,张其威,甚至胁民而取其货耳”。
      这个揭露触及了封建司法的实质。但是王夫之并非完全反对刑讯,他认为法律既然有笞杖的定制,也可以用于惩戒,至于“夹髁拶指,乃不得已而用以诘盗”,不能滥施于民。他也反对用枭首、磔、 等死刑手段,说:“枭之、磔之、 之”,“于死者何加焉,徒使罪人之子孙,或有能知仁孝者,无以自容于天地之间……无裨于风化”。
      
    法与教化相结合 王夫之虽然重视法律的治国作用,但他认为如果人们失去“自耻”之心,虽有严法峻刑也不能禁止其为恶。因此,他主张法与教化相结合,即所谓“任法”兼“任道”。他阐发了儒家关于“德主刑辅”的传统思想,说:“天地之气,刑德相召,祸喜相感”,“法无有不得者也,亦无有不失者也”。
      因此,更应重视封建的道德教养。为此他提出:于立法之始,“常留有余之德意于法外,以使有可宽”。

    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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